机动车限行授权删除,油品质量升级等,在8月24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三稿已经掀起社会热议浪潮,除了民众最关切的限行和油品等热点话题之外,有关大气污染信息公开的讨论也越来越热。
作为我国环境保护工作持续深入推进的基本措施,信息公开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年初新环保法的出台实施便对信息公开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公民享有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并新增专章规定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之所以重视信息公开,因为它有助于形成良好的社会舆论监督氛围,对污染企业形成强大的监督束缚,可有力推动我国大气治理乃至全领域污染治理的透明化进程。关于这一点,大气法修订的一审、二审稿都有所体现。
在此次提交的三审稿中,值得注意的是,草案新增“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应当向社会公布”、“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供公众免费查阅和下载”、“重点区域内大气污染来源及其变化趋势应当向社会公开”和“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反馈处理结果等情况”等条款,相对有力地保障了公民获取大气质量信息并参与大气保护治理的权利,具有极大的积极意义。
大气环境质量信息公开在三审稿中大力着墨,令人欣喜,但并没有做到尽善尽美,有部分短板仍待补齐。比如空气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后定期评估的结果,以及大气污染数据监测异常的调查结果,以及大气污染事件的调查与处理结果等,也都必要在新法中有所体现,或出台相关配到标准法规加以引导。
与此同时,我国首部对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作出专门规定的部门规章——《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也将于今年9月1日正式启动实施,作为新环保法的重要配套细则之一,它也必将成为大气环境信息公开的又一强大靠山。
从当初的求生存和盼温饱,到近些年重环境和抓生态,民众作为各项环保政策法规以及推进工作的直接受益主体,更是不可或缺的推动主力,对环境信息的渴求越发强烈,因此大气法修订中对信息公开的重视,可以说是顺应民心。